2021-12-08 12:08:15
2001年的时候,何先生在北京花费了三万元人民币买下了一套住宅。住了将近十年后,上一任房主竟然要求以原价三万元人民币买回,丝毫没有考虑市场行情等因素!
何先生多次拒绝了上一任房主的请求后,竟然被他起诉到法院,最后法院判决十年前的购买协议无效,房主还是原房主的!
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地写下了两人的购房协议,为何不被法院承认?
房子是自己花钱买的,为何会在拆迁时要将千万拆迁款分给上一任房主一份?
当初已经卖给别人的房子,为何原房主可以在20年后和现任房主对簿公堂,并且要求原价三万元买回这套房子?
20年前双方买卖这套房子的过程!
在2000年的时候,来自四川的何先生因为儿子患病,所以就带着孩子来到了北京。因为手上资金不够,他和妻子毅然地卖掉了老家的房子来到北京!
来到了北京后,何先生带着一家老小租了一套房子居住。就这样子他一边带着孩子看病,一边和妻子到处为生活而奔波!
在何先生来到了北京不久后,他就认识了于先生,于先生是北京当地人,不但在城里有房子,还在北京顺义柳各庄村有一处宅基地,而宅基地上面有一套有些破旧的老房子。
和来自四川的何先生成为朋友后,于先生主动提出将房子卖给何先生居住。由于“何先生”也觉得带着一家人租房居住有些不便,所以他对朋友“于先生”的提议动了心。
当时双方协商的价格以3万元人民币购买这套房子和宅基地,可是没想到双方谈好价格后竟然出现了一些小插曲!
原来是于先生的这套房子不能办理过户,也不能确权。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在同村,或者同村的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,很显然何先生并不在这个范围之内。
简单来解释的话,那就是这套房子只能在同村人员内进行转让,不能卖给本村之外的人。而来自四川的何先生自然就不具备购买这套房产的权利,所以也就不能办理过户和相关确权手续。
在这个时候卖家于先生想到了一个办法,那就是签订一份个人协议。为了让买家何先生放心,于先生表示何先生买了他这套房子后,他会将这套房子的所有相关证件都交给何先生。
一方面出于对朋友的信任,一方面也不太懂这一类的相关法律常识,所以何先生最终还是在2001年买下了这套房子。
在交易的时候,两人之间不但签订了一份购买协议,双方还盖了手印作为证明。拿到钱的时候,于先生还信誓旦旦地向何先生表示,这套房子以后就是你的了,你放心住,我保证不会收回这套房子。
就这样子,何先生买了这套房子后,产权和宅基地的证件上还是上一任房主于先生的,但这些证件却在何先生手中。
令人意外的是,仅仅过了十年于先生就开始反悔了,他竟然还把买家何先生告上了法庭,并要求用三万元买回这套房子!
左边是买家:何先生,右边是:于先生
何先生买了这套房子后,立刻就带着家人搬了进去,而于先生也一直居住在城里,双方在后面的十年里一直保持着比较和睦的关系。
可是自从2011年于先生作为北京本地人从朋友口中听到了一些消息,这里可能要拆迁,他就开始后悔了卖掉这套房子的行为,并不久后要求何先生将房屋归还给他。
他先是找到何先生协商了重新买回这套房子的事情,当何先生听到他给出的价格后,直接生气地拒绝了这件事。
原来于先生想用十年前的价格买回这套房子,也就是当初的三万元,何先生觉得他丝毫没有考虑到如今的市场行情,也没有任何诚意,所以才会如此生气。
而于先生其实也有自己的依据,那就是房子给何先生住了这么多年,用三万买回来已经对何先生算很不错了。经过多次上门沟通明白何先生不愿归还这套房屋后,于先生将他告上了法庭。
在2011年的时候,北京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判决。因为当初双方买卖房屋的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应,所以法院判决十年前于先生和何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。
虽然法院判决于先生有权收回自己的老宅,但是何先生也有权要求于先生对他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。
事后何先生通知卖家于先生,如果想要拿回这套房子,就要按照如今的市场价补偿他80万才可以拿回房子。
听到自己要做出赔偿后,于先生也就没有再因为这件事与何先生展开对峙了,仿佛没有发生这件事一般,一直没有再去和买家何先生进行拿回房屋事宜的协商。
可能是他担心房屋不会拆迁,也可能是自己不想出这笔赔偿款,所以于先生没有再要求收回房屋了。
因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施行,于先生又一次与何先生对簿公堂后,那么千万赔偿款将最终落入谁的手中?
几年后,何先生居住的这套房子被划入了棚户区改造计划即将动迁,卖家于先生他又开始提起收回这套房屋的事情。对于当年两人白纸黑字的个人协议,还有曾经对何先生信誓旦旦的保证,他都已经忘得烟消云散了。
又一次闹上了法院后,于先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,因为法院在2011年的时候就已经判决两人之间的个人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应的,所以他有钱收回房子,拿走所有拆迁款是理所应当的行为!
随后于先生还表示愿意给何先生三万元当作赔偿,因为法院已经在2011年判决他们的交易无效,而何先生还一直住在里面,他不收房租已经算是对何先生仁至义尽了!
听到于先生给出的补偿金额,现场不少人直呼这少了,而主审法官也开口表示于先生给出的金额太不符合情理了!
由于这件事涉及的时间过于久远,而双方都有所依据,所以这起纠纷也一直在法院中进行调解。
何先生的依据有两点,第一:棚户改造区的项目主要是改善他们这些居民的生活条件和环境,他们从2001年就搬过来了。
何先生
第二:虽然宅基地不能买卖,但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却可以进行交易,他曾和买家于先生签订了买房协议,所以何先生认为所有拆迁款应该归属自己。
于先生的依据是,宅基地和房屋的各类证件上都是他的名字,这次棚户改造项目要征收土地,所以于先生也认为可以拿走所有拆迁款。
随着双方陷入了僵持不下,谁也不肯让步的局面后,调解现场的气氛开始变得有些紧张了,双方的言辞不但非常犀利,还有的人想要中途离场拒绝调解。
为了帮助他们彻底解决长久以来的纠纷,调解人员一直在努力做他们的思想工作,终于在调解人员不懈的努力下,双方同意了调解人员给出的这个方案。
拆迁款何先生一家拿走百分之七十,于先生一家拿走百分之三十。随后两家又对拆迁赔偿进行了划分协商。
何家选择了拿房,他们选择拿走三套房产,面积分别是90平方米,50平方米,100平方米。
于先生则选择了根据市场价格拿走相应的现金,大概是320万元左右!
在两人都认可了调解协议后,他们又露出了久违的笑容,而围绕着这套房子将近20年的纠纷也随之烟消云散,现场的气氛也变得欢快了起来。
结言:这起买房纠纷表面上看起来是于先生不注重承诺存在过错,但按照严格意义来说,买卖双方都存在着过错,这份调解方案已经最大程度兼顾了两方的权益。
根据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,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庄集体的,村民只有使用权。如果想要转让的话,也只限于本村的村民。
何先生明知道这套房子不能买卖,他还是选择了购买,所以他在这次买房交易中也存在着过错。
买卖宅基地的五个条件!
1、流转双方必须是同村集体组织成员,也就是同村的居民。2、转让必须经过村庄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可和同意。3、转让人不能再向村庄申请宅基地,因为规定是一户一宅。4、转让人必须符合村庄宅基地的分配条件。5、个人的宅基地还有房屋不能分批转让,而是必须同时进行流转。
看过这几点以后,我们会发现何先生并不符合这五项里面的任何一条。虽然于先生没有遵守约定,但这也不是何先生可以不按规定购买房屋的理由!
最后希望大家对于这类不能过户,不能确权的房屋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,到时候可能应有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,还会失去已经住了多年的房产,因为房本的名字是原房主的,而绕过法律,和别人私底下签署的买房协议也是无效,是得不到法律认可的!